(2014)尤执行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来文、廖亦楚、罗来清、罗来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罗来文,廖亦楚,罗来清,罗来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7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住所地尤溪县。代表人刘万建,行长。被执行人罗来文,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廖亦楚,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罗来清,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罗来章,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来文、廖亦楚、罗来清、罗来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本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来文、廖亦楚、罗来清、罗来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来章于2014年6月25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现已被收监,被执行人罗来文、廖亦楚、罗来清、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四人均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尤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满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