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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民初字第02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汪某甲、汪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汪某甲,汪某乙,江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2588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被告汪某甲,男,生于1993年8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被告汪某乙,女,生于1990年9月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被告江某某,女,生于1946年9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汪某甲、汪某乙、江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启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