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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少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建根、杨业华拐卖儿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根,杨业华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柘少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根,曾用名眼镜,男,住江西省某某市。因犯盗窃罪于1977年被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被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7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杨业华,男,住柘城县。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7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宇靖,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根、杨业华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根、杨业华及其辩护人赵宇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业华夫妇由于不能生育,便从亲戚那里打听到江西省某某市可以买到小孩,杨业华通过亲戚找到被告人周建根的电话号码后,便于周建根联系,杨业华先从周建根手里以1300元钱买了一个女孩自己收养,后杨业华以12000元钱通过周建根(钱给了周建根)在左某某家抱养了一个男孩。后来柘城县某某镇党楼村党某某、大张庄村梁某某、某某县高集乡后集村胡某某通过杨业华到周建根家分别以6000元、1000元、2600元钱买了三个女孩各自收养。杨业华给党某某、梁某某、胡某某等人介绍的女孩从周建根手里共得到约2300元钱。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周建根、杨业华供述和辩解;2、证人左某某、高某某、左某甲、王某某、党某某、梁某某、梁某甲、胡某某、代某某、黄某某、熊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有关书证,辩认笔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周建根辩称,我没有拐卖儿童的故意,只是介绍让他们收养的,也没有得到钱。被告人杨业华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认为,一、杨业华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1、杨业华没有非法获取利益的目的;2、杨业华既不明知也不知道收养的孩子是否为拐骗;3、被告人杨业华没有出卖的目的;4、杨业华不构成共同犯罪。二、退一步讲,即使杨业华构成犯罪,也属于拐卖儿童罪的从犯。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犯罪嫌疑人杨业华夫妇由于不能生育,便从亲戚那里打听到江西省某某市可以买到小孩。杨业华通过亲戚找到被告人周建根的电话号码后,便于周建根联系,杨业华先从周建根手里以1300元钱买了一个女孩自己收养,后杨业华以12000元钱通过周建根(钱给了周建根)在左某某家抱养一个男孩。后来柘城县某某镇党楼村党某某、大张庄村梁某某、某某县高集乡后集村胡某某通过杨业华到周建根家分别以6000元、1000元、2600元钱买了三个女孩各自收养。杨业华给梁某某、党某某介绍的两个女孩从周建根手里共得到1300元钱。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书证、辩认笔录、视听资料(1)杨业华、周建根户籍证明;(2)周建根两次判决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周建根于1977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0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3)杨业华、梁某甲、梁某某辩认周建根笔录及照片。(4)台州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抓获周建根经过说明,2013年12月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网上抓获;准格尔看守所羁押杨业华说明证实,杨业华于2013年11月27日被羁押,28日被带走。(5)光盘2张。(6)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实,梁某某所买小孩是麻坵乡一个小学教书老师的孙女,经多次查找无果。(7)某某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证实,在其辖区内没有发现丢失小孩的报案记录。(8)商丘市公安局2014年4月28日DNA检验报告证实,杨某甲(杨业华收养的儿子)为左某某与高某某所生之子的机率为99.99%。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周建根供述,我1977年因盗窃被判刑,后来又因盗窃、敲诈被劳动教养,大约坐了十六年牢。三次判刑,一次劳教处理,一共被处理四次,具体时间我都不记得了。我以前在江西省某某市慈母村周村一个学校旁边做早点生意,现在在台州市椒江区一个饭店打工。在做早点生意的时候,认识一个叫丁某某的人,家是河南省柘城县某某乡丁口村的。他妻子看我们这经济条件不好,我们那里生育孩子又多,他妻子说她的一个侄子不能生育,想从我们那抱一个孩子养着。我就把电话号码记下了。我给她找到了一个男孩。我回来后没多久打电话给丁某某的妻子说,我找到一个男孩,你让你侄子过来吧。她说好,我马上通知他。后来一个姓杨的男子自称是她的侄子和一个女的就来我家抱孩子了。是我在慈母村左村一个叫“老左”的人那抱回来的。他告诉我,孩子是他女儿生的,是“老左”的外甥。抱这个孩子我们没有花钱。我去车站接的他们。然后我带着他们来到小孩的“外公”“外婆”家。“外公”“外婆”看到他们后就问,是你们抱养这个孩子吗?他们说,是。“外公”“外婆”看着很高兴。抱养这孩子没有说钱的事,当天下午三点多钟他们就带着小孩回去了,小杨走之前告诉我他还想要一个女孩。第二个小孩是我在罗家集鸡公桥砖瓦厂捡的。那天我去罗家镇赶集,在回来经过鸡公桥的时候看到了一个纸盒子,盒子里有一个小孩,当时小孩的眼睛还没有睁开,应该也就出生一两天,我就把孩子抱回家了。回家后让我老婆熊某某把孩子洗洗,我就打电话告诉小杨了。第二天早上八、九点钟,小杨和他妻子的姐姐就来到我们家了。我们也没说什么,就安排说小孩小,路上要照顾好。然后他们就坐火车回去了。后来,小杨打电话给我说,我有一个朋友不能生育,他们也想抱一个孩子。我说,我找到了给你打电话。第二个孩子抱走没多久,我给小杨打电话说,小孩找到了,也是个女孩。小孩是慈母村医务所王医生给我说的,后来我才知道这个小孩是老师的孙女,知道她在麻坵乡一个小学教书。然后小杨和一男一女就抱着小孩回去了。第四个小孩是一个大外婆来到我家告诉我的。她说,我们那边有一个小孩要抱走,我说,行,帮你打电话问问。没几天小杨和一男一女三个人就来我家了。我就租了一辆面包车带上大外婆他们去渡头乡周某家里了。当时周某不在家。其他情况我也记不清楚了。卖给杨业华一共四个孩子。我记得每个孩子收了几百元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了。我认为几百块钱不算钱,所以我认为没有收钱。这四个孩子都是我附近村里的,都是家里孩子多,父母不要了。(2)被告人杨业华供述,因为我不生,没孩子,我在俺庄感觉低人一等,所以我要买小孩养。党楼村的、大张村的和姜庄的他们也不生,看我买了俩,他们也想买,不管是闺女还是儿都买。我通过一个女的介绍认识的周建根,她以前去某某乡丁口村盖房子,她听盖房子这家人说某某那边人生的孩子多,人家生多了,都不要,给点钱就可以买一个。后来,这个女的给我媳妇娘家庄上的人说了这个事,我听说后,就去打听。后来我打听到丁口村盖房子这家,这家男的叫丁某某,我找他,给他要到一个电话号码。后来联系,这个号码就是周建根的,这才认识了周建根。第一个孩子也就是我的女儿杨某某是我2006年在周建根的家里买的,具体日期我也记不清了,当时只有我,周建根夫妇在场,用1300元买的。第二个孩子也就是我现在的儿子杨某甲是我2006年年后在周建根的带领下来到一户人家买的,记不起具体日期了,当时周建根给我介绍说这是孩子的外公外婆,是一男一女,大约有五十多岁,当时花了12000元买的。第三个孩子也就是小张村委会大张村张某某的孩子,哪一年买的我记不清了,是个女孩,叫什么我也不清楚,是我和张某某的妻子,张某某的爷爷在周建根的家里买的。当时有我、张某某的妻子、张某某的爷爷、周建根、周建根的妻子五个人在场,花了三、四千块钱,具体数目我记不清了。第四个孩子也就是某某高集乡一对夫妇买的孩子,这对夫妇家的具体地址我不知道,具体哪一年买的孩子我也记不清了,现在孩子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当时我、这对老头老婆、周建根、还有买我儿子时的那对外公外婆,一共是六个人,买这个孩子大概花了七、八千块钱,具体数目我记不清了。第五个孩子是现在某某镇党楼村党某某四、五年前买的,是周建根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带着我、党某某夫妻俩、还有党楼的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车牌号多少我没仔细看,不记得了,当时在车里,跑了多远我也不知道,来到一户人家,屋里有一个男子,具体什么模样我记不得了,买这个孩子花了6000元钱。在给张某某买的孩子中,周建根给我800元钱,给某某高集夫妇买的孩子中,周建根给了我1000元钱,给党某某买的孩子中,周建根给我500元钱,一共得到了2300元钱。还有一个买卖小孩的事情,由于时间久了,前面忘记说了。因为时间不短了,具体哪一年我记不清楚了,应该是在我给自己买了孩子之后的事情。某某县高集乡后集村的一个外号叫“劳棒”的媳妇听说我在外面买了孩子,就来到俺家给我说他们夫妇也不能生育,也想买个孩子。然后我就答应给他们买孩子了。之后我就给江西省某某市的周建根联系了。后来,周建根就打电话给我说:“有小孩了,价格1300元,你们过来吧”。然后我就和“劳棒”的媳妇还有一个女的一起坐火车去周建根家了。来到周建根家就见到孩子了,有半个月大,是个女孩。孩子当时具体用什么包裹的我记不得了,然后“劳棒”的媳妇就把1300块钱给了周建根,我们三个人就带着孩子坐火车回来了。买这个孩子我没有从中间得到任何费用。3、证人证言(1)证人左某某证言证实,这都是七八年的事啦,一天,我正在我娘家带孩子。当时,我记得有四个孩子,最后的一个才八个月。我娘家村庄附近周村一个叫周建根的到我家,他和我父母都互相认识。他到俺家后,就问我和我爸爸:“听别人说,你女儿生了几个小孩,负担太重,想送人”?因为原来我和我丈夫及我爸爸曾经商量过,由于孩子多,想送给别人抚养一下。当时我们就给周建根说:“送给别人家抚养可以,但是必须让我们知道,抱养我孩子的住址和电话等等和生活条件如何,我们还要做亲戚走”。当时周建根不答应,并且给我们说:“给你们一万块钱,买断来往关系”。我和我爸坚决不同意,周建根就走了。过了有几天,周建根又到我家,和他一块去的还有一个男的,一个女的,两人都有30多岁左右。周建根就给我们介绍,那是他一朋友,两人结婚多年一直都没有生孩子,想抱养一个。我和我爸坚持说:“想抱养孩子可以,但是必须留下地址和联系电话”。刚开始周建根不同意,后来,在我们的坚持下,才同意留下对方的电话号码。临走时,周建根给我600块钱,我说不要,周建根就说,这是给你补身子的,我才收下。河南一男一女,那个男的,后称姓王,那个女人也有30多岁左右,河南口音,具小王说,那个女的是他老婆。河南人没有给我们钱。大约过了有一年,这个姓王的带着他老婆(也就是上次抱走我儿子时和小王一块的那个女的)带着我儿子,还有一个比我女儿大的女孩到我家,具那个姓王的说,那个小女孩,她是在我们这一带村里抱养的,还住了一晚上。当时,我正在怀孕,怀的就是他们后来抱走的我的女儿。小王是让我们看看我儿子,因为当时抱走时,我们约定好的,他不知道当时我又怀孕啦。小王还有他老婆带着我儿子,还有他那女儿在我家住了一晚上,就走了。大约是2007年4月1日,我女儿出生四个月后,周建根又到我家去,给我爸爸和我说:“那个小王家有个亲戚,他内弟家有一个孩子,现在又想要个女孩,你们同意让他们抱养吗”?反正当时周建根说好多话,我都记不清楚了,我只记得他说的大概意思,就是这些。当时我和我爸商量一下,征得我丈夫同意后,我们就给周建根说:“那还好,将来还可以给我的儿子是老表”,于是就同意了。过了有几天,周建根就带着小王和一个女的(不是小王的老婆)到我家,把我女儿抱走了。当时说女儿有什么事,打小王电话。我父亲都70多岁啦,老糊涂了,孩子是我亲生的,我记得最清楚了(当时小王带着我儿子在我家住时,我正怀着第五个孩子,也就是后来小王和一个女的抱走的那个女儿)。再说都过去6、7年啦,我记得都不太清楚,哪里记得起来这事情。女儿被抱走后,没有联系过。后来再打姓王的电话,停机啦。抱养我女儿时,他们没有给我钱,什么都没有给。(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我跟妻子左某某共生育五个子女,除了现有三个孩子,我和妻子共同抚养外,另外一男一女,通过我岳父家附近的一个叫周建根的人送给河南人抱养了。我听妻子说,第一次抱养我儿子时,那个叫周建根的给了她600块钱营养费,第二次抱我女儿时,什么也没有给。我儿子被抱走时,是2006年4月27日,抱走时8个月啦,我女儿被抱走时,不是2008年就是2007年8、9月份,当时我女儿有四个多月。我也同意让人家抱养,因为当时我的孩子比较多,生活又困难,感觉把孩子送给别人抚养,生活会好一点。(3)证人左某甲证言证实,我曾经把我的外孙女和外孙子送给他人抱养,一个男孩,一个女孩。男孩当时抱走时有1岁多点,是2006年4月通过周建根送给河南的一个人抱养的,外孙女是2008年8月,也是通过周建根送给别人的,当时有七八个月啦。这是好几年前的事情啦,有些具体情况我也记不太清楚。2006年具体哪个月我记不清啦,有一天邻村的周建根突然找到我家,他问我:“听说你家女儿生的孩子比较多,想送人抱养吗”?我说是的。因为我女儿左某某生了六个子女,家庭较困难,负担太重,我和女儿及女婿曾经商量过送给别人家抚养。我说:“送人也可以,但是我们必须知道他家的地址,等以后生活条件好了,我们还要互相联系,当亲戚走”。当时周建根就说:“不行,给你一万多块钱,要买断关系,不再联系,中不中”?我说:“不行”。后来我又和周建根在俺家说会话,他就走了。大约过了有三四天,周建根又领着两个河南口音的一男一女到了我家。周建根给我说,那个男的姓王,我听那个姓王的男子给我说:“我是做棉花生意的,由于老婆不生,想抱养个孩子抚养”。他说了好多话,现在由于时间长,我也记不起来了。后来,我就给他说:“你把孩子抱走可以,但是你要留下地址和电话号码,等以后生活条件好了,孩子大啦,我们要当亲戚走”。那个河南的男子说:“中”。后来,他丢下600块钱当成营养费,就把我外孙抱走啦,并且他还给我外孙起个名字叫王小华。这个姓王的把我外孙抱走后,大约一年,他带着我外孙到我们这里来让我们看,这个小王还在我家里住了一晚上。当时,我女儿左某某又生了一个女孩,有七八个月,这个小王就问我:“我小孩子舅,有个儿子,想再要个女孩,你们愿意送给他抚养吗”?因为我女儿左某某还有四个孩子,又看到这个小王那么守信用,把孩子养的那么好,就同意啦。大约过了有一个星期,周建根还有那个小王,另外带着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的到我家,他(她)们什么都没有拿,也没有给钱,就把我外孙女抱走啦。我的女儿女婿都同意。(4)证人王某某(杨业华的妻子)证言证实,我丈夫不能生,我的两个孩子都是七年前我丈夫在某某给别人要的,我也不知道他们的亲生父母是谁。我女儿是在2006年底带回来的,儿子是2007年初带回来的。女儿花1000多元,儿子花10000多块钱左右。我丈夫还帮别人要了两个女孩,一个给某某镇大张庄村的一个人了,这个人我不认识,也不知道叫啥名;一个给离某某镇梁堂很近的一个庄上了,这个庄我不知道叫啥名,但我知道这两口子一块来过俺家,找我丈夫帮忙要孩子。这两口子我不认识,女的我没在意,男的戴着眼镜,我就知道这些。(5)证人党某某证言证实,自2004年我和前妻姜小密结婚,到2008年我们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我们就合计抱养一个孩子。后来听说小张村委杨楼的杨业华家也是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他们夫妻就抱养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我和我前妻姜小密就在2008年年底带着东西去杨业华家咨询这个事。杨业华告诉我们他的这两个孩子就是从某某市一个叫“眼镜”(周建根)的男子那里带过来的,只是多少要花些钱。2009年正月初四,杨业华就带着我和前妻姜小密从商丘坐火车去某某市了。正月初五早上下了火车之后,我们直接打了一个出租车,来到某某市慈母周村那个叫“眼镜”的男子家中。上午“眼镜”一直没有让我们看孩子,到了下午“眼镜”才在自家楼上抱出来一个婴儿。我问:多少钱?“眼镜”说:多少要给些费用的6000元。我就把6000元钱给“眼镜”了。然后由我前妻姜小密抱着孩子,我们三个人于当天晚上就坐火车回来了。我出的车费,坐的是硬座,每张是60多元钱。(6)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我女儿张某甲,2006年6月28日出生,是我和我父亲梁某甲、杨业华我们三个人从江西某某买回来的。因为以前我和我丈夫张守明不能生育,就想买个孩子养着,就找杨业华帮忙买个小孩。花了一千块钱,又买了几箱补品,一共花了一两千块钱,是我和我父亲梁某甲、杨业华我们三个人在江西某某一户老头老婆家买的,那个老头戴副眼镜(周建根)。自2000年我和我丈夫张守明结婚以来,一直不能生育,后来听说杨业华,小名新华,从南方买回来一个女孩。我和他以前也都认识,因为我和他媳妇以前在山东一块打工。我就来到杨业华家,见到杨业华的媳妇王某某,给她说俺也想要一个孩子,你给俺操操心,王某某就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来到俺家给我说,有小孩了你要不要。我说要。然后,我就和我父亲梁某甲、杨业华我们三个人一起从商丘坐火车去江西某某了,我掏钱给他买的火车票。下火车后,杨业华直接找车带我们来到江西某某一户人家,那家在镇外边两间普通房子,门前不远处有个沟,在哪边我记不清了,还有条小河,家里还养了很多鸭子。进到屋里后,就看见一个小孩放在门板上。屋里的一个老婆说,这个小孩的母亲是教学的有工作,单位不让超生,他们要了工作就没有了。然后,我就给了那个老婆一千块钱,还买了几箱补品,一共是一两千块钱。我就和我父亲梁某甲、杨业华一起坐火车回来了。(7)证人梁某甲(梁某某的父亲)证言证实,我和我女儿梁某某在2006年买了一个女孩(张某甲),是我、我女儿梁某某、杨业华我们三个人一起去江西某某买的。花多少钱我不知道。证言内容与梁某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8)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我家是某某县高集乡后集村的,和某某镇小张村委杨楼村没有多远,基本上也熟悉。大家也都知道我们夫妇不能生育。大概是2007年9月,具体日期记不得了,小张村委会杨楼村的杨业华的父亲来俺家给俺说,江西某某那边不兴妇女流产,那边的孩子好要。我和我丈夫秦明郎不能生育,也想要个孩子养着。大概过了两个月,杨业华给俺家人说,买一个孩子是2600元钱。那天晚上我和杨业华就一起从商丘坐火车去江西某某了,我和杨业华就坐公交车来到卖孩子的那家。那家在村子外面,是两间普通房子,房子南边有条小河,房子后面有好多笼子,好像是养什么东西的。我和杨业华直接来到那户人家。来到那家见到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还有一个中年妇女,应该是他媳妇,还有两个八九岁的小孩,应该是他们的孩子。然后那个中年妇女,就带我来到房间里面,床上有一个用花毛毯裹着的小孩。我检查了那个小孩之后就把2600块钱给了那中年妇女。在她家吃了碗面条我就抱着孩子和杨业华坐火车回来了。(9)证人代某某证言证实,我丈夫叫丁某某,公交车司机。十来年前,俺丈夫丁某某领着我和一班子人到外地打井。去过山东、江西、河北等地方。在江西打井时,认识了一个叫“眼镜”的他在江西省某某市慈母镇党校内,我们住宿的门口卖小吃。后来某某镇一个姓杨的男子向我们要了“眼镜”的电话号码。他听说江西省某某市那边的小孩好要,他媳妇不生育,想找“眼镜”的号码要个小孩。(10)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我在慈母村小学旁边开了一个诊所20多年啦。前几年,也有一些附近村子里妇女在我诊所里生产婴儿。近几年上级明令禁止此事,我也就不接生啦,现在主要医治村子里一些常见病,比如感冒什么的,都是一些常见病。周建根是我们慈母村周村的,我们都是一个村子的,都是邻居。有七八年啦,具体时间我记不清啦,当时我诊所里还帮附近的人接生婴儿,周建根曾到我诊所里问过我,有没有妇女生小孩不要的,我说“不知道别人要不要,你去问问生小孩的人家”。后来没有多长时间,周建根又来我诊所问我此事,正好在我诊所里有一个麻坵的(具体什么村子的我记不清了)产妇在我诊所里生产。当时那个妇女说,她们村里前几天产下一女婴不想要了。后来周建根就和那个妇女,要了那家人的情况,自己去找了。至于有没有找到,我不太清楚。好像听说麻坵的妇女是个老师。(11)证人熊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周建根离婚三四年啦。和周建根共同生活期间,认识河南一个叫杨业华的,我都喊小杨,至于他家是河南什么地方的,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姓杨,这个小杨大概在我们家住的有一两个月。小杨和我们认识是经过你们那里一个姓丁的,原来这个姓丁的在我们这里打井,我在街上的小学附近卖早点,时间长了,我们就认识了,他们临走时,我们就互相留下了电话号码。后来小杨到我们家说是那个姓丁的亲戚,小杨刚开始到我们家时,我不知道他来干啥的。因为他和我丈夫周建根讲话时,都是背着我,不让我知道。来了几天后,我听小杨给我丈夫说,他老婆不生小孩,想抱养小孩。这都是七八年前的事情啦,有些事情的具体细节我也记不起来。不过,我听到周建根和小杨在我们左村抱养一个几个月的小孩。另外我还听周建根和小杨商量,砖瓦厂里有一小孩的事情。是在左厂厂(左某甲)家抱走的,给他女儿600块钱营养费。周建根和小杨商量的在砖瓦厂里的那个女婴,我不知道详情,他们都是背着我商量的,我只是偷听,具体给周建根钱没有我也不知道。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根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儿童五人,被告人杨业华拐卖儿童三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建根辩解没有拐卖儿童的故意,只是介绍让他们收养的也没得到钱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杨业华供述,证人王某某、党某某、梁某某、胡某某证言均证实他们收养孩子时,给过周建根大量钱款的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建根有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业华明知被告人周建根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儿童,仍以收养孩子为名通过周建根帮三个家庭收买儿童,并得到好处费1300元,虽然二被告人没有事先预谋,但在买卖的过程中,周建根找到小孩后与杨业华联系,杨业华带着买主到周建根处抱孩子,已形成了一种默契,被告人杨业华也已默认。整个买卖儿童过程中杨业华的行为都是积极主动的,不符合从犯的特征,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业华为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某某县高集乡后集村胡某某收养一女,被告人杨业华虽没得到钱,但其确实伙同周建根实施了拐卖儿童的行为,也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辩护人认为该事实被告人杨业华没得到钱,就不能认定该事实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业华供述了给某某县姜庄的一家买了一个女孩,周建根给他1000元一事,因未找到这家买主,得不到印证,且公诉机关也未指控,本院不予认定,本案中只能认定被告人杨业华得到好处费为1300元。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建根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拘留前羁押的6天已扣除)。二、被告人杨业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玉香审 判 员  白 霞人民陪审员  解卫玲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