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民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保利与程小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858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程某某,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