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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诉讼费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昕昕人民陪审员  赵清彬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