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诉讼费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昕昕人民陪审员 赵清彬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