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电兴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电兴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37号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敏棣。委托代理人:陈选胜。委托代理人:陈清华。被告:北京京电兴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尤恩。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电兴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签订《买卖合同》,标的为16409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交付了货物,但被告至今仍拖欠8204.75元货款。合同第9条约定:“解决纠纷方式……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204.7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京电兴联商贸有限公司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潜污泵等货物一批,货款合计16409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3月26日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被告,但被告未能向原告付清货款。2012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付款提示函》,要求被告将尚欠的货款34095元支付给原告。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欠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8204.75元未付。以上事实,有买卖合同、产品送货清单、付款提示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未能付清货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8204.75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京电兴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204.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伟均人民陪审员 萧春红人民陪审员 陆梅意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恩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