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0172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