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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0172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