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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廖瑜与左清珍,曹甲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瑜,左清珍,曹甲彬,曹娟娟,王小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瑜,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清珍,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甲彬,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娟娟,女。原审被告:王小刚,男。上诉人廖瑜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本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