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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33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康宁与被告江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康宁,江明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3351-1号原告谢康宁,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江明堂,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谢康宁与被告江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炜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炜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巫卫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