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33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康宁与被告江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康宁,江明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3351-1号原告谢康宁,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江明堂,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谢康宁与被告江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炜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炜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巫卫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