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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豫来民初字第0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安、徐有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安,徐有才,张国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来民初字第0535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幸福路126号。法定代表人魏礼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陈加彩。被告XX安,居民。被告徐有才,居民。被告张国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安、徐有才、张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XX安、徐有才、张国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安、徐有才、张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蒿泽群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