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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围执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关于冯宝富与寇广明、董林、王连营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富,寇广明,董林,王连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冯宝富。被执行人寇广明。被执行人董林。被执行人王连营。关于冯宝富与寇广明、董林、王连营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围执字第246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寇广明所有的东风404拖拉机一台、黄海金马拖拉机一台、起土豆机二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寇广明所有的东风404拖拉机一台、黄海金马拖拉机一台、起土豆机二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昌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