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围执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关于冯宝富与寇广明、董林、王连营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富,寇广明,董林,王连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冯宝富。被执行人寇广明。被执行人董林。被执行人王连营。关于冯宝富与寇广明、董林、王连营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围执字第246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寇广明所有的东风404拖拉机一台、黄海金马拖拉机一台、起土豆机二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寇广明所有的东风404拖拉机一台、黄海金马拖拉机一台、起土豆机二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昌 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