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四终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邵运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运珍,曾庆德,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梨树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四终字第00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运珍,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虎,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阳,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中共丹东市委党校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德,男,1946年5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林杰义,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办公室联络员。原审第三人: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梨树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梨树沟村。法定代表人:晋万宝,该村主任。上诉人邵运珍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运珍于2014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运珍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运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743.50元,由上诉人邵运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克明审 判 员 尚洪飞代理审判员 姜淇瀚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俊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