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姚广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广阔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2140号罪犯姚广阔,又名姚战龙,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杞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广阔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姚广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姚广阔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23日晚,姚广阔伙同他人将刘某骗出,捆绑藏匿,后向刘的父母索要赎金30万元,交付赎金的过程中被抓获。罪犯姚广阔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获得表扬;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姚广阔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广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冯 进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