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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葫民终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国海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海,刘国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民终字第00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利。委托代理人:刘学。上诉人刘国海因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大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国海于2014年8月27日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确权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国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海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红梅审 判 员  杜 昕代理审判员  张信骋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宁本裁定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