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葫民终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国海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海,刘国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民终字第007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利。委托代理人:刘学。上诉人刘国海因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大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国海于2014年8月27日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确权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国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海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红梅审 判 员 杜 昕代理审判员 张信骋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宁本裁定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