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立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蒋家鸿与被告全州县信访局请求给付信访补助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家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全立行初字第2号起诉人蒋家鸿。2014年8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蒋家鸿的起诉状。起诉人称:原告原在全州县科技开发中心工作,因各种原因失去了在该单位工作的权利,以致原告没有工资和福利待遇,也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造成生活困难。原告多次上访,上级机关得知原告的具体困难情况,给予原告行政救助,分别从中央财政、县财政、地方资金拨付原告上述请求款项。可是这笔资金到被告全州县信访局后,被告没有给付原告,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给付特殊疑难信访补助资金1336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蒋家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洪审判员 赵运华审判员 张道忠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