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聚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聚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孙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