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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聚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聚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孙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