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湖刑执字第3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左小波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小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3098号罪犯左小波,现押于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了(2013)湖浔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小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27日送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4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6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有定额劳动,能努力完成交给的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小波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左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小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日(刑期至2014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