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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海军诉被告孙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军,孙艳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告周海军诉被告孙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周海军,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镇赉县。被告孙艳彬,50岁,现住前郭县。原告诉称,2012年5月至6月期间,原告等木工受被告孙艳彬的雇佣为其做木工活,原告作为工头与被告结算工程款,被告应付给原告等木工人工费35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被告于2013年1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并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逾期被告仍未给付欠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3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身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