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广州齐诺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0171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齐诺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海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714号原告:广州齐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381号保利百合花园8栋十七层自编之三,组织机构代码78605680-6。法定代表人:姚俊武。委托代理人:冯就衡。被告:广州市海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发展项目办公楼1第十九层1902D房,组织机构代码73297971-X。法定代表人:陈志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齐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齐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齐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齐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10元减半收取4305元,由原告广州齐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宇帆人民陪审员 梁泳怡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小玲本裁定书于2014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