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大连万发汽车出租公司与曲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发汽车出租公司,曲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2460号原告大连万发汽车出租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许化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可明,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佟瑛,住大连市。被告曲艺,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罗涛,系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发汽车出租公司与被告曲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发汽车出租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50元,退回原告1550元。审 判 长 郑文丹人民陪审员 孙凤美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