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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威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威威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兰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威威,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7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威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威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程威威在兰考县爪营乡振兴街中段其经营的“小虎电脑”店内,从兰考县爪营乡栗东村村民张某手中以65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一台黑色联想牌家悦S520型号电脑主机。经查该电脑主机是张某在山东省东明县盗窃所得。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联想牌电脑主机价值185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程威威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程威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被盗电脑主机照片、兰考县公安局爪营派出所证明、情况说明,鉴定结论,证人张某、凡顺启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告人程威威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威威明知电脑主机没有合法手续,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到案后,程威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程威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酌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威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富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