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商初字第0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庆方、赵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庆方,赵国华,孟庆海,王信东,孟庆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0432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孟庆方,女,44岁。被告赵国华,男,44岁。被告孟庆海,男,42岁。被告王信东,男,34岁。被告孟庆洋,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方、赵国华、孟庆海、王信东、孟庆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庆方、赵国华、孟庆海、王信东、孟庆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孟庆方、赵国华、孟庆海、王信东、孟庆洋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庆方、赵国华、孟庆海、王信东、孟庆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金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