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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民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01550号原告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35561-3。法定代表人刘作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强、张曦,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42187-2。法定代表人涂华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债务为由,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10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凤凰都市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俊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