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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莆执行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林志平与莆田市黄金鞋材模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平,莆田市黄金鞋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莆执行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平,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莆田市黄金鞋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黄金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林志平与莆田市黄金鞋材模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莆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市黄金鞋材模具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赔偿给申请执行人林志平因借款给黄金章造成的损失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5月8日开始计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10300元及执行费77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莆田市黄金鞋材模具有限公司有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畅林村的房地产。因被执行人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另案未结案件,该处房产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拍卖,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拍卖款的分配。2014年5月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执行款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林志平对该分配方案不服提出执行异议。2014年8月2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对执行款中无异议的部分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林志平应得分配款173.65万元。2014年8月25日,本院在扣除执行费77400元、诉讼费110300元后,将剩余执行款154.88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林志平已经对有异议部分的执行款分配方案提起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此外,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林志平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民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金标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代理审判员  陈剑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