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二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江苏特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特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612号原告:江苏特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国林。被告: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鄢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特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特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10元(原告仅预交8205元),本院减半收取8205元。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相里梦瑶-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