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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樊某与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529号原告樊某,汉族。被告束某,汉族。原告樊某诉被告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樊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萍代理审判员  周旭日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