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7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桂芝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7230号申请人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1号天恒置业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刘洪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桂芝,女,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刘桂芝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在申请人已经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周转房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尽快履行搬家腾房义务。现被申请人至今未将房屋腾空交申请人拆除的行为,已经影响到该项目的正常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先予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二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秋人民陪审员 许子莲人民陪审员 吴素洁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彤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