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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7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尚永利与被告盛昭新、盛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永利,盛昭新,盛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748-2号原告尚永利,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陈晓丽,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雯雯,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昭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现住址不详。被告盛昭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永利与被告盛昭新、盛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立人民陪审员  姜锡娜人民陪审员  刘桂玲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