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一中民终字第7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丁四妞与北京仙仁城家常菜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四妞,北京仙仁城家常菜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7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四妞,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小良,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仙仁城家常菜馆,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院国防大学**楼。法定代表人张伟丽,总经理。上诉人丁四妞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四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四妞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丁四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丁四妞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丁四妞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刘俊霞代理审判员  陈栋梁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