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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臧玉华、臧中华、王国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臧玉华,臧中华,王国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6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被告臧玉华。被告臧中华。被告王国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被告臧玉华、被告臧中华、被告王国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成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