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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希望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双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