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马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希望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双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