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民初字第2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丁玉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玉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2620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兵,系该公司新立支行副行长。被告丁玉胜,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玉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