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商初字94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冯志杰与孟兆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杰,孟兆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商初字944号原告:冯志杰。被告:孟兆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杰诉被告孟兆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杰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志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志杰负担。审判员 房超敏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