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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商初字94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冯志杰与孟兆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杰,孟兆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商初字944号原告:冯志杰。被告:孟兆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杰诉被告孟兆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杰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志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志杰负担。审判员  房超敏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