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执恢复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沈朝凯计划生育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朝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恢复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晓童,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蕴。委托代理人李丽洁。被执行人沈朝凯,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沈朝凯计划生育一案中,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杨人计生征决字[2013]第050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被执行人沈朝凯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0,049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杨人计生征决字[2013]第050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 康审 判 员 王景彤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