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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欧光德与福建大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光德,福建大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欧光德,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谢贵运,福建天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序耿,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大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功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奕芬、林茜,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光德与被告福建大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光德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光德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欧光德负担。审判员 林 锐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冰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