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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开民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邵伯良与南通百事达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伯良,南通百事达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开民初字第0110-1号原告邵伯良。法定代理人张晓平。委托代理人任德善。被告南通百事达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开发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葛存富。委托代理人胡志凤。本院受理原告邵伯良与被告南通百事达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审理(2014)安开民初字第01123号一案审理中,与百事达公司达成一次性赔偿邵伯良今后治疗费用的调解协议,原告邵伯良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邵伯良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邵伯良负担。审 判 长  王维申人民陪审员  卢胜南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