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6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刘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647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强兴运输车队被执行人:刘金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金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