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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沈根琴与戴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根琴,戴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保字第73号申请人沈根琴。被申请人戴黎明。申请人沈根琴与被申请人戴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戴黎明所有的相当人民币价值1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戴黎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奇瑞sqr7163t110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献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