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0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高维梁与孙传金、汪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传金,高维梁,汪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9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传金。委托代理人李鑫、王海峰,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维梁。一审被告汪金玲。上诉人孙传金因与被上诉人高维梁、一审被告汪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民初字第0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传金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孙传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传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孙传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倩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