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8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合肥皖信门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皖信门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841-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皖信门窗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汝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94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