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艾麦尔阿依麦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普刑初字第930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普刑初字第9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麦尔阿依麦提(自报),化名阿里木吐尔逊,男,1988年9月11日生,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吐古其乡阿亚克吐古其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翻译人员塔西买买提,上海冠生园食品厂工作。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麦尔阿依麦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麦尔阿依麦提及翻译人员塔西买买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7日11时许,被告人艾麦尔阿依麦提至本市天山西路141路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杨亚莉不备,从其背包内窃得联想A52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9元。当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艾麦尔阿依麦提伙同阿里木江买买提(另处)等人至本市中山北路曹杨路路口附近,趁被害人李婷婷不备,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窃得iPhone5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13元。案发当日,被告人艾麦尔阿依麦提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艾麦尔阿依麦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亚莉、李婷婷的陈述,证人阿里木江买买提、解磊、殷国峰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物证照片,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麦尔阿依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麦尔阿依麦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艾麦尔阿依麦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艾麦尔阿依麦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麦尔阿依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代理审判员谭佳怡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顾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