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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雪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丰登南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248号申请人:李雪,无业。委托代理人:蔡新鹏,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方圆工贸有限公司院内办公一楼。法定代表人:崔峻岗,总经理。被申请人: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丰登南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甲字7号1幢1单元10101室。负责人:韩涛,地区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洪川,男。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德兰,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雪与被执行人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丰登南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损失费20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97号民事判决书中损失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