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宾民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沈均与宜宾县天逸建材供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均,宜宾县天逸建材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民保字第95-1号申请人沈均。被申请人宜宾县天逸建材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402号。法定代表人周俊吉,董事长。申请人沈均与被申请人宜宾县天逸建材供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立案案号为(2014)宜宾民初字第1606号。在审理中,申请人沈均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沈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县天逸建材供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士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