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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魏河祥与吴朝亮、曹社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河祥,吴朝亮,曹社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魏河祥。被告吴朝亮。被告曹社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河祥诉被告吴朝亮、曹社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河祥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河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河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XX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