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魏河祥与吴朝亮、曹社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河祥,吴朝亮,曹社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魏河祥。被告吴朝亮。被告曹社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河祥诉被告吴朝亮、曹社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河祥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河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河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XX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