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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彩霞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万立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冻结红利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霞,鄂尔多斯市万立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赵彩霞,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告鄂尔多斯市万立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世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彩霞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万立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鄂尔多斯市万立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鄂尔多斯市塔拉壕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红利全额冻结。原告以其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3号街坊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305**号)、东胜区白天马路1号街坊6号楼2单元104号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482**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全额冻结被告鄂尔多斯市万立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鄂尔多斯市塔拉壕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红利。二、查封原告的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3号街坊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305**号)、东胜区白天马路1号街坊6号楼2单元104号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48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富在审 判 员  王建功人民陪审员  糜玉芝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