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徐勤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河支行,徐勤宝,李学花,李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河支行。代表人赵焕苏,行长。被执行人徐勤宝,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刘店子乡。被执行人李学花,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刘店子乡。被执行人李学才,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刘店子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洋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广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