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7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八胜与被执行人黄学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八胜,黄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745-1号申请执行人朱八胜,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学荣,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八胜与被执行人黄学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蕉执行字第7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学荣银行存款人民币13115.50元。现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确认全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学荣银行存款人民币13115.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