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一初字78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许某、宋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景民一初字783号原告:许某,农民,原告:宋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立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4年6月23日登记复婚,于2007年11月17日生于一男孩,取名许尚琦,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许某与被告宋某离婚。二、婚生男孩许尚琦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己承担孩子抚养费。三、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自己负担。四、双方无其他争执。五、本案诉讼费100元,保全费620元,计72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韩立岩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国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