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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柳成龙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成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3899号罪犯柳成龙,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叙永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4146.61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柳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柳成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三月至二0一四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四点六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柳成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此次减刑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时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成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