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05
案件名称
王兴借款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许文典,秦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488-1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被执行人许文典。被执行人秦丽华。关于王兴与许文典、秦丽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文典、秦丽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兴向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秦丽华位于惠州市**********花园***栋*栋**层*号房的房产。现被执行人支付了借款100000元、逾期利息15227.67元(至2014年8月25日止)、补回诉讼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给申请人,并缴纳执行费143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秦丽华位于惠州市**********花园***栋*栋**层*号房(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二、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4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欣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